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提高择校生比例,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
本报讯(郭嘉、马建敏)4月2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同时,我省将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
省物价局重申,各地要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经费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加强高中收费管理,合理核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标准。高中“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是一个整体,擅自提高择校生收费标准,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乱收费行为。省定择校生收费标准是最高限价标准。我省将研究出台降低择校生比例的具体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和择校生比例,直至全部取消。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按照公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对现有改制学校进行重新划分,已改回公办学校的,执行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对明确为民办学校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核定收费标准。在清理规范期间,现有改制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公办学校不得通过“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向学生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