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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苏村镇:强行收回农民宅基地又高价出售
 作者:佚名     2007-4-12 14:21:44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来信】

  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经济欠发达,中心村也没有集体积累,不具备旧村改造的经济实力和条件。苏村镇政府以建设新农村的名义,决定在中心村规划兴建东西宽64米、南北长1150米的“商业一条街”,强行对中心村南北大街东西两侧的140余户民房大拆大建。

  苏村镇政府不但没有对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还要将拆迁腾出的宅基地收回,再以每户2.6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并要求购买宅基地的住户按照镇政府统一的标准,自己出资建造不低于两层的沿街楼房。这样一来,经济困难的拆迁户只能靠借款、贷款买回自己的宅基地建房,老百姓不堪重负。希望有关部门管一管。

                                      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拆迁户

  

  山东省沂南县苏村镇中心村距县城20多公里,该村南北大街长约1150米,它的北端连着苏村镇的集市,南端连着通往县城的公路。2005年8月,苏村镇党委政府决定对这条大街进行改造建商业街,强令街道两侧的农民把旧房子拆掉,建成统一的两层楼,道路口的建三层楼。

  农民宅基地被强行剥夺

  据苏村镇党委的有关人员介绍,在拆迁范围的农民大约有140户,他们的房子将全部被拆掉,村民的宅基地也将全部收回。“因为地上物已作补偿,土地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有权将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进行再分配”,苏村镇的一份文件中如此写道。就这样,中心村沿街村民的宅基地被强行夺走。

  苏村镇、中心村的有关人员一直强调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里有权进行再分配。而村民则认为,根据我国法律,他们对其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只要房屋存在,就可以使用宅基地,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村委会无权强行处置村民的宅基地,村委会更不可以随意收回进行高价出售。

  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国物权法权威专家、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教授。孙宪忠教授告诉记者,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并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利,更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社会权利”。法律还规定,农村居民,每一个独立的农户都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获得一块宅基地。这个规定体现了“居者有其屋”的思想,所以,这种权利具有人权保障的含义。

  孙宪忠教授表示,在我国,不论是什么法律,都没有规定地方政府或者村委会是农民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是一个完全不同于政府或者村委会的所有权人法律形态。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法律上也不是附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独立财产权利,即使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剥夺,因为它具有人权保障的意义。因此,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不管从历史来看,还是从现在的法律规定来看,他们都不是所有权人,不是所有权人却行使所有权,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农民宅基地被高价卖出

  对于这些宅基地,苏村镇决定“对建设楼房户实行定价交费标准制,每户2.6万元”,原拆迁户可以享受20%的优惠。苏村镇中心村的拆迁户如果还想在老地方住,就得花上2万多元买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不仅如此,他们还必须按照镇政府的要求,拆掉现在的房子,去建造统一规划的两层楼,道路口的农民建三层楼。

  在采访时我们了解到,在当地建两层楼需要花一二十万左右,很多村民花高价买回自己的宅基地已经不堪重负,根本没有能力来盖楼。老百姓告诉记者,当地官员不但没有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却成天想着修街道、盖新房,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对于苏村镇高价出售宅基地的行为,孙宪忠教授表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农村居民居住方面的社会保障,因此,农民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获得宅基地都是无偿的,免费的;而且我国法律要求宅基地是农民专有的,它不能进入市场流通,更不能标高价卖出,这也是这种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权利的体现。

  孙宪忠教授告诉记者,无论是进行新农村建设,还是旧村改造,农民必须是主体,也必须尊重农民的权益。农民在这个问题上,至少享有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个是知情权,农村进行旧村改造必须让农民知道,至少是通过公告让农民知道;第二个是参与权,涉及到农村农民的事情必须由农民来参与;第三个是决定权,涉及到农民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比如宅基地权利这样的大事情,必须由农民集体来决定。

  农民的主体地位遭侵害

  苏村镇党委书记、原镇长任立军告诉我们,他们在拆迁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愿拆迁、先安置再拆迁的原则。不久前调任沂南县计生局长的原党委书记王爱昌也向记者表示,老百姓对拆迁的认可度非常高,只有两户不同意,更不可能存在野蛮拆迁行为。

  在中心村走访时,我们发现,在大街两侧的房子,有的门窗被毁坏,有的房屋被烧坏。在我们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很多村民对拆迁不满,但他们往往欲言又止。尽管如此,从我们走访的10来户村民的意见看,对于盖新楼的做法,他们基本上不同意,但不同意也没有办法,拆旧建新照样进行。

  在采访中,当地官员一直向我们强调,现在的农村拆迁无法可依,因为《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仅适用于城市不适用于农村。但是,在苏村镇《致老市场南北大街拆迁户的一封信》中,我们却分明看到苏村镇把《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作为此次拆迁的法律依据,明知《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不适用于农村,他们却拿来向老百姓做文章。

  孙宪忠教授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城市拆迁有《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但它只适用于城市的拆迁,即国有土地上的拆迁问题。而农村的土地由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对此并不适用。农村的拆迁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来予以规范,但无论如何,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相关事宜也应由农民自己说了算。

  孙宪忠教授还认为,新农村建设是一件好事,但好决策还需要各地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解决农民当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好苗头,把建设新农村理解错了,有的甚至不尊重农民意愿,侵害了农民的利益。这种走样的新农村建设,自然得不到农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人民日报》 (2007-04-03 第09版)

责任编辑: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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