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垄断市场需求药价难降
●建议以生产成本为基数加价
●取缔医药代表等等中间环节
●鼓励医院企业形成长期供销
1998年以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高药价问题进行了20多次调整,但是与政府部门的初衷相反,消费者几乎没有从一轮又一轮的药价下调中得到多少实惠。药品降价的政策效果如何,从经济学角度可以得到一个清晰的分析。
判断药品限价是否可行的依据是“医院的药品利润是否有下调的空间”?判断药品限价是否有效果的依据是“医院的药品利润是否减少了”?如果没有,那么意味着:即使强制限价也必然导致该商品被替代或通过其他方式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目前我国的医药市场,其本质是医院垄断药品需求的市场(患者作为直接消费者的选择权被医生所控制,所以消费者的用药需求也就被医院所垄断)。在这一市场中,真正交易的不是“药品”,而是“需求”,即医院作为垄断者向医药企业供给其所掌握的“需求”。在“以药养医”的现行体制下,药品的总价格并不取决于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成本和利润,而是取决于医院维持运转所需的资金。只要医院所需资金水平上涨,那么药品价格就必定随之上涨。医院卖出药品的总价格,也不决定于药品的进价水平,而决定于所有消费者的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只要消费者用于医疗的支付能力在上涨,那么药品价格也必定随之上涨。行政的限价,对总价格水平没有任何制约力。也就是说,部分药品的限价,会迅速被其他医药价格的上涨所抵消。
正因为医院药品售价是由所需资金及患者支付能力所决定的,在医院对药品的加价率限定在15%的前提下,医院药品价格必定是先确定向患者的索价,而后再根据加价率反推进货价格,当所需进价远远高于药品出厂价时,只得借助中间环节(医药代表之类)来推高进价。可以说,医药代表这一特殊的群体,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发展壮大,是“以药养医”和“15%加价率”制度、加之医药生产过度竞争的结果。
在这一背景下,医院垄断性地分销其“需求”的过程中,形成了庞大的医药代表队伍(表面上医药代表寄生于医药生产企业,实质上寄生于现行的医疗体制),使得药品交易过程就如同建筑市场中的“层层分包”。如同建筑市场中“层层分包”使得“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药品的层层加价也很难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长此以往将对整个行业产生积重难返的负面影响。
“以药养医”制度的改变是根本途径,但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实现。在现实条件下,笔者主张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高药价的问题:
一,修改目前医院以进价为基数加价15%的政策,改为以生产成本为基数加价。以成本为1元的药品为例,如果医院希望获得1.5元的利润,在目前15%的加价率下,必然通过中间环节把进价抬高10倍至10元,才可以11.5元出售,获得其1.5元的目标利润。与其如此,不如直接允许医院加价,让其以2.5元出售,此时医院获得了其目标利润,药品价格也大幅降低,相比当前的定价机制消费者能够获得较大的实惠。
二,从追诉、追缴商业贿赂着手,大力取缔医药代表等中间环节,是实现上述制度改变的前提,这就要求司法部门的介入。由于大部分医药代表是以商业贿赂为手段的,所以对其进行打击和取缔是有法律依据的。追缴商业贿赂,要比单纯的行政限价合理和有效。药品限价有悖市场经济之嫌,而且不可能对过去不合理的高价问题有回溯力,也不能起到对未来的企业行为有引导或警示性作用。而通过追诉商业贿赂问题,于法有据,因为存在商业贿赂的交易过程都是非法的,对其非法收入应予追缴,所以对过往的问题有回溯力,也对未来企业、医药代表、医院乃至医生的行为都有震慑力。
三,鼓励医院与医药生产企业形成长期的供销合同,以减少由于医药生产企业过度竞争带来的种种问题。
(作者为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7-03-21 第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