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3月4日讯(记者 龙超凡)记者今天从福建省教育厅获悉,从今年起,该省将提高部分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农村中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提高到290元、210元。此举将缩小山区与发达地区办学差距,促进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福建决定,从2007年开始,提高一、二类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提高定额标准后,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1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10元,农村税改专项20元,杂费标准为18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为290元,其中财政预算内20元,农村税改专项30元,杂费标准为240元。各地财政预算内和农村税改专项安排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已高于省定基本标准的,不得降低。
据介绍,2004年,该省一、二、三类地区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170元、190元、21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年公用经费分别为250元、270元、290元。
《中国教育报》2007年3月5日第1版
(责任编辑 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