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作为党和政府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直接体现,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经被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携手搭桥 李华 绘
目前,中国正经历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规模最大的人口流动。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人口发展趋势决定了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口流动现象将长期存在,农民工子女教育也将成为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需要持续予以关注的问题。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更加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积极解决人民群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作为党和政府重视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直接体现,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已经被列入政府工作目标。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重要的社会公平。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长期任务。
劳动力流入重点区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始终是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重点和难点
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难点与重点是什么?从地域看,大城市、特大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女就学矛盾比较突出。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精神,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子女当然也不例外。大城市、特大城市接纳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应有任何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而应当以“简化手续、方便就读”为原则。但由于目前流动人口的管理政策尚不完备,全国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城乡的教育条件、教育质量水平存在明显差距,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也担心,对于农民工子女数量相对较大的地区而言,如果就学条件过于宽松,有可能进一步刺激农民工子女数量的超常规增长,给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增加压力。因此,部分地方所制定的相关就学政策,无形之中增加了一部分农民工子女的就学难度。
从人群看,农民工中的家庭经济困难人群,他们的子女就学难问题比较突出。教育经费不足是我国基础教育的突出问题,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由流入地政府投入经费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确实面临着很大压力。尽管一些地方实施了减收、免收借读费政策,但仍有部分学校收费不尽规范,使得农民工群体难以承受,他们纷纷将子女送入收费相对低廉的“打工子弟学校”就读。
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要依靠政策的不断完善,也要力求在制度和机制上有所创新
1.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应当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同时加强流入地政府与流出地政府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管理职责,增强服务意识。由于农民工子女存在着“流动性大”的特点,流入流出又常常处于无序状态,他们的就学难以纳入流入地城区中小学的整体规划之中,给城区基础教育资源的安排带来不可预期性。因此,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工作全局中,纳入到高标准、高质量发展基础教育的整体规划中,当务之急是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信息管理系统,这是加强农民工子女管理与服务的基础环节,有利于准确把握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数量,科学实施教育上的统筹规划。此外,通过完善社区建设,强化对农民工的综合管理职能,也是一个积极有效的办法。
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应当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并不意味着流出地政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流出地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公安派出所不仅要建立农民工子女登记制度,同时应给每个流出的孩子在户籍所在地注册学籍。近年来,浙江省推行的“义务教育证书制度”,对农民工子女就学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义务教育证书制度”中的《义务教育登记卡》由户籍所在地学校负责填写,凡是到异地借读者须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填写《登记卡》,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印章,随身带往借读学校,借读期满须随身带回《登记卡》和毕业考试成绩报告单。这一做法,有助于对农民工子女就读、转学情况实施监控。
2.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应当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同时发挥民办学校、包括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打工子弟学校”的补缺作用,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方式综合加以解决。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主渠道作用。无论从落实义务教育的责任,还是从保证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质量看,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应当成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渠道。流入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应当充分挖掘潜力,扩大招生容量;完善借读手续,加强学籍管理;降低收费标准,减少收费项目,不断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条件。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减收、免收借读费政策,并不意味着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困难得以完全解决,除了借读费之外,城镇学校每学年收取的校服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仍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此造成的就学困难依然比较突出。因此,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除了实施减收、免收借读费政策外,还应适当减少收费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经济补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
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补缺作用。近年来各地出现的民办学校、包括专门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打工子弟学校”,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工群体的需求,为他们的子女教育提供了机会。当然,如何规范“打工子弟学校”,是一个实践中需要认真审视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订地方性的、符合客观实际的“打工子弟学校”设立标准,这是有效规范“打工子弟学校”的重要前提。
与此同时,顺应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较多承担农民工子女就学学校的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经费,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机制,促进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环境明显改善、受教育的质量与水平明显提高。
统筹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既要及时把握教育发展带来的新情况,也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带来的新问题
1.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所带来的新情况。随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政策的推进,农民工子女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问题值得关注。尽管部分地方提出,凡符合有关规定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无论就读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同步享受免收学杂费政策。但从现实看,大部分地方还难以做到这一点。最终可能形成的局面是,尽管部分流入地的城市、所有流出地的农村都在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而农民工子女这一群体有可能被划到了免除学杂费的政策之外。
同时,随着全国农村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实施,可能给农民工子女“流动”与“留守”的重新抉择带来一定影响。据北京市的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为38.3万人,而2006年6月统计为36.6万人,人数减少的原因,可能与2006年春季起我国西部农村实施免除学杂费政策,导致部分农民工子女回流有直接关系。
农民工子女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系列困难,由流出地承担,经费的转移如何实现?由流入地承担,经费来自于何处?但从更大范围地促进教育公平、扶持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看,这确确实实又是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全面推进免除学杂费政策中必须认真思考并切实加以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2.与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相关联的新问题。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重点在义务教育阶段,同时应加强统筹规划,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问题,确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的实现。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与水平,当前,应着力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的就学矛盾已经逐渐由小学向初中延伸。可以预见,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中的一批人可能返回原籍继续高中学业,还有一批人由于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二代移民”,他们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和愿望将会逐渐显现,及时制订相关政策,统筹规划他们在流入地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问题,将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教育命题,对于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汪明:教育部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教育报》2007年4月7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