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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公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
 作者:佚名     2007-3-26 10:23:32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各市自学考试委员会、有关主考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自学考试的考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文件精神,特制定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安全、规范的原则。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生奖惩记录管理,成绩管理(考试、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等),转考,毕业生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电子注册,非学历证书的颁发,学士学位推荐,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查询认证管理及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二条 省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考办)、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考办)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应的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相对稳定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要加强信息采集点建设,有计划地对负责具体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强化考生信息采集及确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采集的信息准确无误。

  第三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一、我省考籍档案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由省级考办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考办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

  二、考生电子考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准考证号、考生的自然信息(图像信息、姓名、生日等)、考试信息、转考免考信息、课程合格成绩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

  三、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市级考办或省级考办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条 考生自然信息的采集及确认

  一、考生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有关材料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采集信息,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考生本人要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考生的自然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

  二、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姓名或生日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详见附件一:《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

  一、市级考办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或《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市、县(区)级考办各保留一份存档。

  二、考生可在每年的五月底、十一月底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查询成绩,也可通过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

  三、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对在登分期间未能及时发现的问题试卷,由市级考办负责整理、汇总、初审并按要求上报省级考办。

  1、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包含问题试卷的整袋试卷以及错发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等。

  2、上报时间:本年度上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九月下旬上报;本年度下半年考试的问题试卷于次年的三月下旬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涉及本次毕业的问题试卷,可于毕业生审定期间上报。

  3、省级考办会同有关主考院校对问题试卷进行复核及处理。

  第六条 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按照我省自学考试的相关规定,由有关主考学校负责登统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级考办。对无法确定归属的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成绩将被取消,对违反有关规定,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不予承认。

  第七条 省级考办在成绩登分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含考试合格成绩、实践环节考核或毕业论文合格成绩、免考成绩等),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到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领取《课程合格证书》。

  《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合格成绩的主要凭证,是考生办理省际间转考、省内合并电子考籍档案、申请毕业登记时的有效证明,考生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

  第八条  考生电子考籍档案以准考证号为序,按课程进行管理。考生到省内异地参加自学考试、跨考其他专业、停考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某专业取得毕业证书后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等,均不需要办理新的IC卡准考证,以防止一生多证的现象发生。

  拥有多个准考证号的考生,必须将所持有的全部准考证号(含使用多个准考证号报考不同专业的)在规定时间内合并到一个信息完整、准确的电子考籍档案(即准考证号)中,否则将影响如期毕业。

  一、考生于每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或九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所有欲合并的IC卡准考证及与之相对应的一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到信息采集点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逾期不予受理。

  二、考生要认真填写并核对《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并档案申请表》,并将相应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按要求贴于申请表的指定位置。考生确认签字后连同不再使用的IC卡准考证一并上交。

  三、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对市级考办上报的考生申请表进行审批,有以下问题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多个电子考籍档案中姓名不一致或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3、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考生的自然信息不完整。

  4、欲并入的电子考籍档案中无合格成绩。

  5、原电子考籍档案已用于毕业。

  四、由于不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课程之间不存在自动替代关系,所以合并后的课程在并入专业中可能无效。

  第九条  我省在籍考生需转移到外省继续参加自学考试的,可持有效身份证件、IC卡准考证及《课程合格证书》,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出手续并注销考籍。

  考籍档案转出时,必须加盖密封章和骑缝章,并以“机要”形式传递,同时要保留转出考籍档案的存根备查。

  第十条  外省转入的自学考试考生,待取得我省一门或一门以上成绩合格课程后,持我省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外省省级考办的介绍信、外省《课程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省级考办办理转入手续。

  一、转入时只办理在我省取得考籍前的成绩合格课程。

  二、所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按我省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进行替换。

  三、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户口迁移者、军人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变动、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学校录取者除外。

  四、未在我省办理转出手续而直接到外省参加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不予转入。

  已转出我省的考生,若再次转入我省参加自学考试,其必须在我省重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在我省申办毕业手续。

  五、省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或九月下旬将转入的成绩合格课程归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一条  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取得相关“等级考试证书”的考生,可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详见附件二:《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

  申请免考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申请免考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第十二条  考生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集中审定通过后,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全国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并报教育部电子注册、备案,供社会网上查询(查询地址为:http://www.ste.net.cn、http://www.chsi.com.cn)(详见附件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

  一、毕业登记时间: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毕业登记地点:市级考办或信息采集点。

  二、因考生个人原因而造成不能毕业的,当次不予补办,可下一次申请毕业。

  三、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四、毕业证书或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证明已毕业的相关材料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

  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十三条  符合相应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一、我省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必须于毕业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十日,携带本科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到信息采集点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受理。

  三、市级考办于每年的三月下旬将申请学士学位考生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上报省级考办。

  四、省级考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推荐到相应的主考院校。

  五、学位证书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十二月。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

  第十四条  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参照有关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出,按《河北省自学考试违纪处罚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省考籍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试成绩登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考试成绩的登分工作由省级考办统一组织、实施,于每年的五月中旬、十一月中旬进行。

  第二条 市级考办负责登分期间试卷的保管、复核、运输等工作

  一、负责对未拆启“保密号”的试卷进行逐份复核,对漏填“保密号”、漏评、核分错误的试卷进行登记并及时到省级考办更正。

  二、对复核无误的试卷,小心开启“保密号”部分的密封线,确保考生个人信息处于密封状态。

  三、按登分进度要求,按时向省级考办提供合格的试卷。

  四、对登分完成的试卷,按照“考生可以申请成绩复核”的要求整理试卷。

  第三条 省级考办会同主考院校,对未拆启“保密号”试卷中的漏评、核分等问题进行核准与更正;更正分数字迹要清楚,并加盖“变更分数专用章”。

  对拆封后的试卷,登分期间一律不复查、不变更分数。

  第四条 登分由省级考办及省级考办选聘的登分与管理人员完成。成绩采用密封、按试卷座位号进行登分。

  一、登分人员对试卷进行清点、接收,并履行交接手续。

  二、检查试卷是否密封完好并根据“课程代码”、“保密号”及“首考号的末两位号”确定考场,根据试卷上的“座位号”确定考生,按试卷上的原始总分进行登分。

  三、每个分数由两个不同的小组登分两遍完成。

  四、对两遍登分成绩不一致的试卷,交由“仲裁” 登分组进行第三遍登分。

  五、试卷登分完成后,将试卷返还市级考办并履行交接手续。

  六、每天下午登分结束后,由省级考办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刻录成只读光盘密封备查。

  第五条 省级考办对登分结束后的成绩进行合理性检查,按市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结果单》,由市级考办对结果单进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由省级考办留存。

  第六条 登分结束后,市级考办负责在登分现场进行质量检查。500科次以下的课程全部核查,500科次以上的课程按10%核查。

  登分错误须填写《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登分差错登记表》,到省级考办按实际试卷核准更正,并由更正人签字。

  第七条 省级考办根据市级考办上报的违纪、作弊信息,打印出《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处理结果表》,经市级考办核实签字后,对本次违纪作弊考生的成绩进行相应处理。

  违纪考生取消违纪课程的成绩;作弊考生取消本周考试的所有课程成绩,并对该考生处以推迟一至三年毕业的处罚。

  第八条 省级考办负责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一、对录入完成且进行了质量检查、违纪、作弊处理的成绩,按市分报名点打印《课程合格证书》。

  二、对成品证、废证逐一按证书编号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九条 本次成绩在登分全部结束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市级考办。

  附件二: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及《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申请免考的条件

  第一条 国家承认,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毕业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级“等级证书”的考生,可按本规定免考部分课程,免考的课程门数不得超过现行所学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门数的一半。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获得我省电子考籍档案。

  二、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或等级证书。

  三、证书颁发时间距当次免考时间超过八年。

  四、考查课免考非公共政治课。

  五、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加考课程。

  六、免考现行专业考试计划中未开设课程。

  七、学历证书与所学自学考试属同一学历层次、相同专业。

  八、二○○七年以后(含二○○七年)的学士学位外语证书。

  九、学历证书为二○○三年以后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部分  申请免考

  第三条 申请免考所需材料

  一、IC卡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

  二、用学历证书申请免考的,需提交:

  1、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下情况,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须提供补充材料:

  (1)《学历认定报告》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部队院校(毕业照片须为身着军装)颁发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2、由学校教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档案部门提供的,加盖骑缝章的《学籍登记表》(其中必须包括课程名称、学分或学时、成绩及考试形式等内容)复印件,复印件封面上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有核对人签字。复印件上用于申请免考的课程前加“▲”标记。成绩证明无效。

  三、用等级证书申请免考的考生,需提供等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对拥有曾用名的证书,考生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免考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条 证书原件由市级考办初审、省级考办复审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免考信息采集并确认

  一、申请免考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时间:上半年为三月一日至十日,下半年为九月一日至十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认真填写《河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考申请表》)。

  三、采集免考信息

  信息采集点按照《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采集免考信息。

  1、通过IC卡准考证读取考生的基本信息。

  2、根据证书原件采集证书信息。对使用不同类型证书免考相应课程的,根据证书类别的不同,按多条记录分别采集。

  3、根据《免考申请表》录入免考课程。

  四、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于《免考申请表》背面,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免考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经考生确认签字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三部分  预报免考信息

  第六条 信息采集点接收、整理上报免考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免考申请表》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核对单。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三、计算机中的免考人数、科次数必须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并按计算机打印出的名册清点档案。

  四、信息采集点在规定时间内将免考电子信息及材料上报市级考办。

  第七条 市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三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将考生的免考申报信息远程上报省级考办。

  第四部分  免考预审

  第八条 省级考办对上报的免考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生成《免考预审结果名单》以电子文档方式下发给各单位,下发时间上半年为三月十八日前,下半年为九月十八日前。

  第九条 市级考办根据考生的原始材料及省级考办下发的免考预审结果进行处理。

  一、姓名或生日有问题的,要求考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免考。

  二、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

  第十条 市级考办对免考材料进行整理并签署意见盖章,按打印出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顺序整理材料,把每页(三十科次)对应考生的所有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中,并将相应的《免考课程考生名册》贴在档案袋上。

  第五部分 免考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的三月下旬和九月下旬,省级考办会同各市级考办及主考院校,对上报的课程免考材料集中进行审批。

  一、省级考办根据市级考办上报的免考电子信息进行资格审查,打印《免考课程审核名册》。

  二、省级考办根据《免考课程审核名册》对所提供的证书原件进行审核。

  三、通过证书审核的《免考课程审核名册》连同考生免考材料提交免考审批组进行审批。

  四、省级考办根据审批结果,将不符合免考条件的课程删除并注明原因,经市级考办复核确认签字后,将免考课程并入合格成绩总库。

  第十二条 免考审批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级考办负责及时返还考生本人。省级考办在成绩登分期间统一打印《课程合格证书》,考生可在每年的六月初、十二月初领取。

  第六部分 免考课程规定

  第十三条 按学历证书层次免考课程

  一、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一学分相当于十八学时,下同)的其他课程。

  二、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本科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除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俄语(二)(0017)、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财经类)(4183)、线性代数(财经类)(4184)以外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

  三、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含基础科段)专业,根据毕业学校的学籍表,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以及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免考课程学分的其他课程。

  第十四条 按毕业专业免考课程

  一、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0020)、高等数学(工专)(0022)、高等数学(工本)(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财经类)(4183)、线性代数(财经类)(4184)、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2197)、线性代数(2198)、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2199)等课程。

  二、外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英语(一)(0012)、俄语(第二外语)(0839)、日语(第二外语)(0840)、法语(第二外语)(0841)、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俄语(二)(0017)等课程。

  三、物理、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0420)、物理(工)(实践)(0421)。

  四、汉语言文学、文秘、新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4729)。

  五、哲学、政治经济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0001)、邓小平理论概论(0002)、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0003)、毛泽东思想概论(0004)、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0005)、政治经济学(财经类)(0009)等课程。

  六、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52)等课程。

  七、会计、统计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基础会计学(0041)、国民经济统计概论(0065)等课程。

  八、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管理学原理(0054)、对外经济管理概论(0053)等课程。

  第十五条 按国家等级证书免考课程

  一、国家大学英(日、俄)语等级考试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者或成绩单(成绩要求大于等于满分×60%),可免考语种对应的公共外语课程:英语(一)(0012)、日语(第二外语)(0840)、俄语(第二外语)(0839)、英语(二)(0015)、日语(二)(0016)、俄语(二)(0017)等课程。

  二、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2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一)(0012)。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笔试合格证书,可免考英语(二)(0015)、听力(0593)。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PETS—3级考试口试合格证书,免考口语(0594)。

  五、全国BEC初级及以上级别证书,可免考商务英语(0796)。

  六、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含一级B)以上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19)、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实践)(0052)。

  七、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证书,可免考:计算机应用技术(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实践)(2317)等课程。

  八、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实践)(0343)等课程。

  九、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可免考: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2319)、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实践)(2320)、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2277)、微型计算机原理及应用(实践)(2278)等课程。

  附件三: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教育部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省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及易操作原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  毕业申请

  第一条  申请毕业的条件

  一、考生的成绩合格课程必须在同一个电子考籍档案中。

  二、考生考完我省自学考试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考试)(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或其他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并取得合格成绩;特殊专业考生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三、推迟毕业时间已达到规定期限的考生,可按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

  四、停考专业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参加其他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完成了停考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可按原专业申请毕业。

  五、外省转入考生,必须在我省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成绩合格课程,方可申请毕业。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

  同时符合专科和本科专业毕业条件的考生,可同时办理本科专业的毕业手续。

  第二条  申请毕业所需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必须清晰。

  二、IC卡准考证。

  三、所有《课程合格证书》。

  四、一寸照片一张(要求近期、免冠照片),照片背面要注明考生准考证号及姓名。

  五、拥有曾用名的考生,必须以电子考籍档案姓名申请毕业,同时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出具国家承认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以下情况还须补充材料:

  1、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考生可以到“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及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北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学历认定。申请毕业时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或《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以下简称《学历认定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部队院校(毕业照片须为身着军装)颁发的学历证书,须提供有效证件(以下证件之一:军官证、士兵证、转业证、退伍证)、“公民应征入伍登记表”或批准书、“学员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复转后入军队院校的或服役期间入学,毕业前复转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入伍前入军队院校,毕业前入伍的学历证书不予承认。

  3、同时申请专科和本科毕业的考生,由省级考办在毕业生审定期间核准并打印其专科毕业证书样张,由市级考办负责补充到考生的本科档案中。

  4、学历证书为曾用名的,须提供标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毕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登记表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各一份。

  5、学历证书上的生日与本次申请毕业的生日相差三十一天以上的,须提供该学历的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造成生日不一致的实事求是的文字说明。

  所提供的复印件上应注明:所在市名称、十二位准考证号、姓名、申请毕业专业的名称、代码以及有效地联系方式。

  七、毕业生审定费(按现行的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部分  毕业登记

  第三条  毕业登记时间及地点

  一、申请毕业考生必须亲自前往信息采集点进行毕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二、毕业登记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六月七日至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七日至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三、《学历认定报告》上交的最后期限原则上为:上半年为七月三十一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逾期不予受理,可下次申请毕业。

  第四条  毕业生登记表

  申请毕业考生到信息采集点领取《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以下简称毕业生登记表),填写要求如下:

  一、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严禁涂改、复印。

  二、学历规格分为:大学本科、大学专科。

  三、专业名称须填写专业全称。

  四、姓名用字(曾用名除外),必须与粘贴在毕业生登记表上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姓名用字完全相同;有效身份证号码及位数也要完全相同。

  五、填表日期: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

  六、毕业生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不予毕业。

  第五条  考生信息采集

  毕业信息主要采集以下内容(详见《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计算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过IC卡准考证读取考生的基本信息。

  二、对无电子图像信息的考生,必须按照《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相片采集标准》现场采集图像。

  三、申请本科毕业考生根据其考前学历证书原件采集相关信息,其采集的是否准确,将直接影响到网上学历认定的结果。

  1、毕业时间。

  2、考前学历证书分为: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学历认定报告》、我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外省自学考试或学历文凭考试、网络教育、军队院校、专本同时毕业、其他共9类。

  3、同时有两个编号的毕业证书,一般采集右边的学校编号。二○○一年以后(含二○○一年)的学历证书,采集十七位或十八位编号。

  4、学校开具的学历证明书要采集证明中的毕业证书号。

  5、《学历认定报告》要采集认定报告编号。

  四、同时申请多个专业毕业的考生,需向信息采集点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信息确认签字

  一、考生要认真核对所采集的信息(包括准考证号、图像信息等),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修改,再次确认。

  二、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在《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签字,一份贴在毕业生档案袋上,另一份考生本人留存。

  三、对考生确认签字后的信息,如仍存在错误将会影响如期毕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七条  确认后的信息不允许私自修改

  考生信息经确认签字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允许私自对其修改。对由于特殊原因须更改考生自然信息的,考生须持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IC卡准考证等,到所在市级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考办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八条 接收并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

  一、检查考生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上是否贴有考生签字确认的《考生信息校对单》。

  1、检查考生的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生登记表以及《考生信息校对单》上的照片、姓名是否为同一人。对考试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的,检查其是否提供了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检查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的姓名及号码是否清晰。

  3、检查所有《课程合格证书》是否属同一考生。

  4、检查考生填写的毕业生登记表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特殊专业考生是否完成了《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或本科段报考条件》文件中规定的加试科目。

  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相应材料。

  第三部分  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第九条 信息采集点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一、信息采集点按计算机打印出的毕业生名册清点档案,确保计算机中采集的毕业生人数与财务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一致。无误后的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六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五日前)上报市级考办。

  二、考生的纸介质档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级考办。

  第十条 市级考办远程上报毕业电子信息

  市级考办汇总并将毕业生电子信息(不含电子图像信息)上报省级考办,电子信息上报时间:上半年为六月十六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六日前。

  第四部分  省级考办远程预审

  第十一条 省级考办远程预审

  省级考办对上报的毕业生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并生成《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以电子文档方式下发给各单位,下发时间上半年为六月十九日前,下半年为十二月十九日前。

  考生暂不毕业原因如下:

  一、申请毕业的姓名用字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不一致。

  二、申请毕业的生日与电子考籍档案中的相差三十一天以上。

  三、未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四、因作弊(含使用过“假毕业证书”)推迟毕业。

  五、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

  六、在本专业已颁发过毕业证书。

  七、原学历证书未通过网上学历认定:

  八、外省转入考生在我省取得的成绩合格课程门数不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省级考办远程咨询

  省级考办在毕业预审期间,将向各市级考办及社会公布五至十部热线电话,供各市级考办及考生进行电话查询。并开通网上查询功能(网站地址为:http://www.hebeea.edu.cn)。

  第五部分  市级考办初审

  第十三条 复查暂不毕业考生档案

  根据省级考办下发的暂不毕业考生名单,对这部分考生做如下处理:

  一、姓名或生日有问题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否则本次不予毕业。

  二、没有完成现行专业考试计划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合并电子考籍档案、免考或办理外省转入的,本次不予毕业。

  三、提前取得毕业论文成绩的,根据考生提供的《课程合格证书》进行确认,情况属实的本次不予毕业,并及时通知考生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四、本次不予毕业的考生,应及时返还其个人材料,并告知其本次不予毕业的原因。

  五、无法通过网上认证的非我省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应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历认定报告》。

  第十四条 整理毕业电子信息

  一、删除不符合毕业条件考生的电子信息。

  二、将整理后的考生信息连同其电子图像信息,于毕业生审定会报到时,上报省级考办。

  第十五条 整理毕业材料并签署意见盖章

  一、申请毕业姓名与有效身份证姓名不一致但属于曾用名的,在户口本复印件上签字盖章。

  二、初审通过的毕业生登记表,签署“同意毕业”意见并加盖市级自学考试委员会公章。

  三、毕业签署日期为:上半年为六月三十日,下半年为十二月三十日。

  四、档案分专业,按准考证号顺序排放。

  五、原学历证书已通过电子认证的,返还其学历证书原件。

  六、《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中要求提供原件的档案,需将原始材料装入考生档案中并按《预审暂不毕业考生名单》顺序单独存放。

  第六部分  毕业生审定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审定会时间

  毕业生审定会时间原则上分为两个阶段,间隔时间一般为三十个工作日左右:

  第一阶段:上半年为六月下旬、下半年为十二月下旬。

  第二阶段:上半年为八月初、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初。

  第十七条 毕业生审定会工作程序

  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会由省级考办、主考院校、市级考办三方联合审核。

  一、第一阶段毕业生审定程序

  1、对符合毕业条件的生成毕业证书号,打印毕业证书、《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由省、市、主考学校自考办分别保存。

  2、审定工作人员根据《毕业生名册》对考生纸介质档案逐一进行审核。

  3、省级考办处理考生姓名、生日、学历证书等问题。对无法认定的学历证书,由市级考办及时通知考生去做学历认定。

  二、第一阶段毕业生审定结束后,由于毕业生登记表填写错误等问题而无法毕业的考生,可到市级考办申请参加第二阶段毕业生审定,但需要重新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重新交纳毕业生审定费。

  三、第二阶段毕业生审定工作主要是,处理第一阶段结束后考生提交的《学历认定报告》。

  第十八条 省级考办负责毕业证书的打印与管理

  一、空白毕业证书严格按照先登记签字,后领取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空白毕业证书作为秘密级物品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与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钥匙由两个人分别管理。

  二、毕业证由省级考办集中统一打印。打印操作必须由证书管理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毕业证书清点人员同时在场时方能进行。

  三、成品毕业证、作废毕业证以及更换毕业证逐一按毕业证书印刷号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

  第十九条 主考学校副署盖章

  通过审定的考生,其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按专业分别到各自的主考学校副暑盖章。

  第七部分  颁发毕业证书及电子注册

  第二十条 毕业生审定后考生档案材料处理及结果查询

  一、审定结束后,考生档案由市级考办负责返还考生本人。

  二、考生可以通过市级考办或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查询毕业生审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毕业证书的领取时间及地点

  毕业证书领取时间:上半年为八月底、下半年为次年的二月底。

  毕业证书领取地点为市级考办。考生应及时领取,妥善保存好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的不予补办原件,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上述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证件及证明毕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到省级考办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的电子注册

  省级考办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为九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为次年的三月十五日前)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电子注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证书的查询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ste.net.cn)、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以及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的网站上查询认证,也可以直接到省级考办查询认证。

  原载   河北省教育考试院

 

(责任编辑    江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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